(2014)历城民初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张满与郑广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满,郑广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历城民初字第494号原告张满,女,生于1976年7月7日,汉族,住济南市。被告郑广金,男,生于1963年8月21日,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张满与被告郑广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日受理后,由审判员陈慧媛独任审判,于2014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广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满诉称,2013年2月12日被告郑广金向原告张满借款3万元,并承诺卖掉房子后就归还借款并出具了借条。但被告郑广金至今未还款,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郑广金偿还原告张满借款3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2月1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3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郑广金承担。被告郑广金(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2012年10月,被告郑广金向原告张满借款3万元,原告张满将3万元现金交付给被告郑广金。双方未明确约定利息。2013年2月12日被告郑广金向原告张满出具借条一张,其上载明:“借条今借张满现金叁万元正借款人郑广金2013年2月12日。”被告郑广金在借条上签字确认。该借款被告郑广金至今未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张满提交的借条1份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相互印证,经本院审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郑广金向原告张满借款后,应当及时归还借款,对于原告张满要求被告郑广金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张满要求被告郑广金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借款时双方未对利息进行明确约定,本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支持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被告郑广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递交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视为对其相应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广金偿还原告张满借款本金3万元。二、被告郑广金支付原告张满利息(以3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3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上所判一至二项,限被告郑广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张满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郑广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慧媛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