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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津高民申字第070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唐桂双与凤凰(天津)自行车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唐桂双,凤凰(天津)自行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津高民申字第070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唐桂双,女,196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文芳,男,197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凤凰(天津)自行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工业园景观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朝阳,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唐桂双因与被申请人凤凰(天津)自行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四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唐桂双于2014年4月17日书面请求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唐桂双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桂双撤回再审申请。(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 宇代理审判员  郭静波代理审判员  方 哲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雪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