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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秀民二初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开发区支行诉被告江选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开发区支行,江选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秀民二初字第0009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安庆市湖心北路。负责人:肖为红,行长。被告:江选择,199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开发区支行诉被告江选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或扣押、冻结被告江选择8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开发区支行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扣押、冻结被告江选择8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文忠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文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