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郏法执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张宗然申请执行王应坤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宗然,王应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郏法执字第100号申请人张宗然,男,1963年1月25日生。被执行人王应坤,男,1941年8月15日生。本院在执行张宗然与王应坤追偿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3)郏民初字第8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应坤至今未履行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应坤在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在5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鲁青建执行员 李梁毅执行员 姬登攀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星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