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民民二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民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某、金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民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某,金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民二金初字第22号原告民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民权县庄周大道东段南侧。法定代表人张奉奎,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咏,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德伟(实习),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女,回族,1964年8月16日出生。被告金某某,男,回族,1962年11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民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某、金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民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民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29元,减半收取2064.5元,由杨某、金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崔振江审 判 员 武 静人民陪审员 周恩涛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杜盛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