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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民民二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民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某、金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民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某,金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民二金初字第22号原告民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民权县庄周大道东段南侧。法定代表人张奉奎,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咏,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德伟(实习),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女,回族,1964年8月16日出生。被告金某某,男,回族,1962年11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民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某、金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民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民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29元,减半收取2064.5元,由杨某、金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崔振江审 判 员  武 静人民陪审员  周恩涛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杜盛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