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304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李露露与曹子建、曹洪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露露,曹子建,曹洪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3042号原告:李露露,女,汉族,农民。被告:曹子建,男,汉族,个体。被告:曹洪新,男,汉族,无业,与被告曹子建系父子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露露与被告曹子建、曹洪新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露露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露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800元,由原告李露露负担。审 判 长 王 杰人民陪审员 马兆飞人民陪审员 许桂林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双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于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事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书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