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复执字第154-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205)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邯郸市复兴区廉威法律服务所,邯郸市沧通管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复执字第154-1号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复兴区廉威法律服务所。法定代表人黑保奎,该所主任。被执行人邯郸市沧通管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月恒,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复兴区廉威法律服务所与被执行人邯郸市沧通管件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2)复民初字第23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瑞审判员 张岩峰审判员 吴 瑛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荣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