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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咸安民初字第02344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张建峰、魏林林与徐永卫、郑州惠发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峰,魏林林,徐永卫,郑州惠发运输有限公司,张风武,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金水支公司,邓朝清,阜阳市连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运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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