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资中民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谢飞诉陶钰锋、王素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飞,陶钰锋,王素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资中民保字第55号原告谢飞,男,1985年12月28日,汉族,四川省仁寿县人人。被告陶钰锋,男,198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被告王素辉,女,198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飞与被告陶钰锋、王素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飞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陶钰锋、王素辉的有关财产或冻结其银行存款价值16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陶钰锋、王素辉的有关财产或冻结其银行存款价值16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兵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