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莒民三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巩秀艳、王卓然等与宋胜祥、秦绪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秀艳,王卓然,王浩泽,王金学,王学凤,宋胜祥,秦绪海,日照市岚山鑫丰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岚山区支公司,张辉,韦庆英,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刘印东,徐州森海铁路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孙中亮,孙中强,河南XX集团安阳市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孔德成,沧州临港昌骅运输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曹文贞,日照市岚山国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岚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3月)》: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