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源执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魏汝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汝海,唐光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源执字第359号申请执行人魏汝海。被执行人唐光纪。本院在魏汝海与唐光纪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即本院作出的(2013)源民初字第1086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4)源执字第359号案件执行完毕。执行员 杨朝程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