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张雪平抢劫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雪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平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平刑初字第52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平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雪平,男,1983年8月22日出生于贵州省平坝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平坝县城关镇齐家井**号。公民身份号码:5225261983********。2013年12月29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平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坝县看守所。贵州省平坝县人民检察院以平坝检公诉刑诉(2014)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雪平犯抢劫罪,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来贵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雪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平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29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张雪平到平坝县北门车站“某某五金店”内买钉子,后见店内无成年人遂将店内装钱的抽屉拉开盗得300余元现金,张雪平在盗窃得手之后被店主梁某某发现,之后店主梁某某将其抓住,张雪平为了逃脱,用手殴打梁某某面部、用脚踢梁某某腹部,造成梁某某嘴唇受伤。之后,张雪平携带盗窃所得的现金向店外逃跑时,被平坝县公安局巡逻民警发现并当场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雪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公私财物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张雪平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被告人张雪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9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张雪平到平坝县城关镇环城北路“某某五金店”内买钉子,见店内无成年人时,便将店内装钱的抽屉强行拉开,盗走抽屉内的310.5元现金。被告人张雪平准备离开时被店主梁某某发现,并将其抓住。被告人张雪平为了逃脱,用手殴打梁某某面部、用脚踢梁某某腹部,造成梁某某嘴唇受伤。被告人张雪平在逃跑时,被平坝县公安局巡逻民警发现并当场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梁某某陈述。证实2013年12月29日14时20分,梁某某回到店门前看到一名男子在店内钱柜里偷钱,梁某某就喊“抢钱”。这名男子听到后准备往店外跑,但被梁某某抓住衣服,这名男子反身过来朝梁某某的腹部踢了几脚,用拳头朝梁某某头部打,梁某某就和这名男子打起来。这名男子往店外跑时,衣服还被梁某某扯掉。后巡逻的民警和附近群众一起制服了这名男子。梁某某的店叫“某某五金店”,在北门车站附近。装钱的柜子是上锁的。2、证人李某证言。证实2013年12月29日15时许,李某在平坝县北门车站附近巡逻时,看到有一男一女在一家店门前厮打,李俊准备上去询问情况,刚把车停好,就发现厮打的这个男的跑了,李某还听到女的喊“抓小偷。”李某就去追,在跑出10米左右,就将这名男子抓到。当场从该名男子丢掉的上衣口袋里搜出现金300多元。当时这名男子没有穿上衣。李某看到那名女子的腹部有几个新鲜的脚印,且嘴唇上有血。3、被告人张雪平供述。证实2013年12月29日下午14时许,张雪平到北门车站门口的五金店买钉子时,见店里只有两个小孩,张雪平就强行用力把店铺里的柜子抽屉拉开,看见里面有钱,于是张雪平就把钱都抓到自己的衣服左边的外口袋里面,正准备逃跑时,女主人回来了,女主人就抓住张雪平,女主人抓得太紧,张雪平没有跑脱,张雪平就反身过来掰女主人的手,张雪平朝女主人的脸上打了一拳,当时女主人的嘴唇就出血了,张雪平又用右脚朝女主人的腹部踢了一脚。女主人被打倒在地,张雪平就向店铺外逃跑,在店铺门口约10米的地方被一个便衣警察抓住了。盗窃了300余元。4、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3年12月29日公安人员在张雪平处扣押了人民币共计310.5元(其中一百元2张,20元1张,10元7张,1元20张,5角1张)。5、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张雪平指认,2013年12月29日15时许盗窃并打人的现场位于平坝县城关镇环城北路“某某五金店”。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害人梁某某辨认,4号照片上的人(张雪平)为对其实施抢劫的人。7、照片。证实被害人梁某某所穿衣服腹部处有脚印,右双唇有血迹。被告人张雪平指认抢劫的物品为人民币现金。8、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12月29日,李某根据工作安排到平坝县鼓楼办事处北门车站附近便衣巡逻,下午14时20分,在北门车站门口“某某五金店”处看见一中年妇女和一个约30岁的男子厮打,在厮打时该妇女向周围人群呼救,称该男子从其店铺内抢得钱物后正要逃跑,于是李某立即上前将该男子抓获。9、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3年12月29日将从被告人张雪平处扣押的310.5元人民币发还给被害人梁某某。10、户籍证明。证实张雪平出生于1983年8月22日。另查明,被告人张雪平因盗窃、吸食毒品被平坝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雪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确认。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雪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9日至2017年8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欧建明人民陪审员 张兴成人民陪审员 袁清秀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安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