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中民一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中民一初字第293号原告马某某,男,汉族,住柳州市城中区。被告曾某某,女,汉族,住柳州市城中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案的原告马某某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平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