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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中民一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中民一初字第293号原告马某某,男,汉族,住柳州市城中区。被告曾某某,女,汉族,住柳州市城中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案的原告马某某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平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