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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商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辛桂玲与青岛世美尔工艺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桂玲,青岛世美尔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商初字第317号原告辛桂玲被告青岛世美尔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予兵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桂玲与被告青岛世美尔工艺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桂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元,减半收取11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新德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邴启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