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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344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344号原告胡某,男,195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告夏某,女,195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朱敬甫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