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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静界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李×与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静界民初字第40号原告李×,女,汉族,生于1985年1月11日。被告朱××,男,汉族,生于1982年10月21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4年4月21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李×负担。审判员  赵满良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进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