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民初字第00423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李梅与王小明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民初字第00423号原告李某,女,汉族,初中文化,住合阳县,农民。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合阳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苗建丽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 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