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民初字第0685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冯坤元与大丰市草堰镇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坤元,大丰市草堰镇人民政府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初字第0685号原告冯坤元,男,汉族。被告大丰市草堰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商明华,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李惟民(特别授权),大丰市草堰镇司法所工作人员。本院在原告冯坤元诉被告大丰市草堰镇人民政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坤元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坤元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坤元撤回对被告大丰市草堰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冯坤元负担。审判员 刘 兴 柏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玲(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