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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立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中福华益北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保定市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中福华益北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保定市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建磊,河北京鑫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立字第87号原告中福华益北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金秀,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保定市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蔺林林,该公司经理。被告刘建磊,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河北京鑫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志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中福华益北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市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建磊、河北京鑫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河北京鑫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未与原告签订过任何合同,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本案不能依据合同履行地或者约定确定管辖法院,应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保定市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的住所地为保定市天鹅路世家花园金街16号,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河北京鑫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河北京鑫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长江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