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盘县民一初字第0034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李忠新与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辽河勘探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新,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辽河物探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盘县民一初字第00342号原告:李忠新。被告: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辽河物探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游,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夏延天,辽宁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李忠新诉被告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辽河物探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审判。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辽高法(2010)201号《关于辽河两级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或侵权行为地在辽河油田区域内的民商事案件由辽河两级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所在地为辽河油田的办公区,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二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岩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