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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昭中刑执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陈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昭中刑执字第208号罪犯陈洪,男,生于1993年5月14日,汉族,云南省昭阳区人,现在昭通监狱服刑。巧家县人民法院2012年5月11日作出(2012)巧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执行至2014年11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昭通监狱于2014年3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洪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2年12月至2013年12月的考核中获记表扬2次,特殊表扬1次。上述事实,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陈洪的罪犯考核登记表、月考核累计分表、考核奖扣分日记载表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陈洪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洪准予减去剩余有期徒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芝毅审 判 员  陈晓良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佑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