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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民初字第8660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北京光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万和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光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万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海民初字第8660号原告北京光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二里庄35号楼325室。注册号:110108007032045法定代表人赵孟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世泽,男,该公司市场经理。被告万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二里庄35号楼。注册号:110000003962390法定代表人钟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俊,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光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蓝网络公司)与被告万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和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雪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光蓝网络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吴世泽、被告万和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张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光蓝网络公司诉称,2012年9月21日,我公司与万和公司签署了《租赁合同》,我公司承租了万和公司的万和大厦五层西侧429平方米的房间,租期自2012年10月12日至2013年10月11日,并支付了押金104390元。合同履行期间,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万和大厦进行执行拍卖,产权人变更为王×,我公司已经与王×签署了新的房屋租赁合同。原《租赁合同》已经终止,但万和公司未向我公司退还押金。现我公司起诉要求万和公司返还租赁押金104390元,诉讼费由万和公司负担。万和公司辩称,我公司认可光蓝网络公司起诉的事实并对押金数额没有异议,但是因为我公司资金困难,目前退还押金的期限无法确定。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1日,光蓝网络公司(承租人、乙方)与万和公司(出租人、甲方)签订《租赁合同》,光蓝网络公司承租了万和公司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二里庄35号万和大厦五层西侧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作为办公室使用,租期自2012年10月12日起至2013年10月11日止,租金每月52195元。合同另约定,如光蓝网络公司不再续租并结清租金、相关费用及滞纳金,万和公司应将押金退还。合同签订后,万和公司依约将涉案房屋交付光蓝网络公司,光蓝网络公司亦依约支付了租金并于2012年10月11日向万和公司支付了租赁押金104390元。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万和大厦产权人变更,光蓝网络公司与万和公司协商确定,自2013年7月12日起,光蓝网络公司将房租直接支付万和大厦新产权人。2013年10月22日,光蓝网络公司与万和大厦新产权人另行签订租赁合同。庭审中,光蓝网络公司要求万和公司退还押金,万和公司亦表示双方合同履行过程中无其他争议,认可退还押金的数额,但表示因资金困难目前无法偿还。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租赁合同》、押金收据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光蓝网络公司与万和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故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自身义务。本案中,双方租赁合同因涉案房屋产权变更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现万和公司认可在双方实际履行的租赁期间内,光蓝网络公司未欠付费用,故应对押金予以退还。万和公司以资金困难、无法偿还上述押金的抗辩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光蓝网络公司要求万和公司退还押金,具备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万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北京光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租赁押金人民币十万四千三百九十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九十四元,由万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雪琳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鸣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