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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古蔺民初字第1913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段天云与崔友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天云,崔友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古蔺民初字第1913号原告段天云。被告崔友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天云与被告崔友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天云于2014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天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天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段天云负担。审判员  张瑞洪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程 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注: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