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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3473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吴红艳与渝中区港味茶餐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红艳,渝中区港味茶餐厅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3473号原告吴红艳,女,汉族,1995年1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县。被告渝中区港味茶餐厅,住所地渝中区解放碑日月光中心b层港味茶餐厅。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红艳与被告渝中区港味茶餐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红艳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红艳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红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红艳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 静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彭小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