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浙民申字第1366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杭州潇潇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与杭州永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杭州潇潇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杭州永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民申字第13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杭州潇潇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芬琴。委托代理人:楼铭元。委托代理人:王双。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杭州永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建龙。再审申请人杭州潇潇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杭州永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杭民终字第29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杭州潇潇电机制造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孙光洁代理审判员  刘 静代理审判员  周进海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曼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