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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执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于志松、徐希静与青岛市城阳区房地产管理处行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志松,徐希静,青岛市城阳区房地产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执字第715号申请执行人于志松,男,1971年3月19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徐希静,女,1972年8月12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房地产管理处。法定代表人刘丽华,该管理处主任。申请执行人于志松、徐希静与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房地产管理处行政纠纷一案,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青行终字第383号行政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蒋 涛审判员 陶志胜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车发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