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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法执字第130-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耿玉兵与茹启红、郑州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玉兵,茹启红,郑州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红法执字第130-1号申请执行人耿玉兵。被执行人茹启红。被执行人郑州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长兴路西宏达路北五环大厦4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红民一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29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茹启红、郑州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3991.03元(包括本金61771.03元、诉讼费1373元、执行费84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朝晖审判员  武军霞审判员  肖培源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闫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