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红法执字第130-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耿玉兵与茹启红、郑州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玉兵,茹启红,郑州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红法执字第130-1号申请执行人耿玉兵。被执行人茹启红。被执行人郑州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长兴路西宏达路北五环大厦4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红民一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29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茹启红、郑州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3991.03元(包括本金61771.03元、诉讼费1373元、执行费84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朝晖审判员 武军霞审判员 肖培源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闫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