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固执信字第158-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62)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志芹,秦瑞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固执信字第158-1号申请执行人孙志芹,女,汉族,1961年10月3日出生,住固安县郦湖小区。被执行人秦瑞洲,男,196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固安县宫村镇北公由村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固民初字第158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了孙志芹与被执行人秦瑞洲离婚执行一案,被执行人秦瑞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秦瑞洲、孙志芹在北公由村委会的大棚补偿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XX东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邱文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