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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安民初字第026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安民初字第0262号原告:张某,汉族。被告:蔡某,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小英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