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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容执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安春国与赵洪亮债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春国,赵洪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容执字第124号申请人安春国,男,1959年6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赵洪亮,男,1976年12月28日出生。容城县人民法院(2013)容民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容城县人民法院(2013)容民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英锋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肖志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