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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顺行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孙少安与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人民政府不服行政侵权赔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少安,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顺行初字第62号原告孙少安,男,1934年11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伯诚,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林山(原告之子),1969年2月5日出生。被告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人民政府(组织机构代码00009330-7),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头二营村。法定代表人王卫军,镇长。委托代理人邹慧,北京市青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少安诉被告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人民政府规划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与有关法律规定无相悖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少安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刘琳琳审 判 员  杨桂萍人民陪审员  马淑贤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吕 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