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胶民初字第147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青岛广知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青岛真华国际动漫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广知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青岛真华国际动漫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胶民初字第1471号原告青岛广知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义祥,经理。委托代理人郝志杰,山东欣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真华国际动漫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坤,经理。原告青岛广知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真华国际动漫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青岛广知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6月24日,原被告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位于胶州市营海工业园内的厂房5359平方米。年租金为214360元,被告未缴纳2013年度5个月的租金89316元。诉请依法判令被告给付租金89316元,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由被告负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查找不到被告,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广知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驳回起诉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纪光辉审 判 员 管清娟人民陪审员 胡 强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汤振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