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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亭刑初字第0083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诉吴某某、宋某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吴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亭刑初字第0083号公诉机关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赌博罪,于2013年1月23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1月10日经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被该局执行取保候审。被告人吴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赌博罪,于2013年1月23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1月10日经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本院决定于2014年4月10日对其予以逮捕,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亭检诉刑诉(2014)169号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吴某某犯赌博罪,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萍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22日下午,被告人宋某某在其经营的盐城经济开发区天山路1号迎宾馆KTV三楼V12包厢内,组织叶某某、倪某某、黄某某、余某某、张某、蔡某某、娄某某等人(均已被行政处罚)打“温州牌九”赌博,并安排被告人吴某某从中抽头,后被公安人员查获。公安人员从现场查获赌资人民币546300元及被告人吴某某抽头所得的人民币14000元。被告人宋某某、吴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宋某某、吴某某,宣读并出示了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证人叶某某、倪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吴某某共同实施赌博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宋某某、吴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2日下午,被告人宋某某在其经营的盐城经济开发区天山路1号迎宾馆KTV三楼V12包厢内,组织叶某某、倪某某、黄某某、余某某、张某、蔡某某、娄某某等人(均已被行政处罚)打“温州牌九”赌博,并安排被告人吴某某从中抽头,后被公安人员查获。公安人员从现场查获赌资人民币546300元及被告人吴某某抽头所得的人民币14000元。被告人宋某某、吴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吴某某当庭无异议,并有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证人叶某某、倪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且系共同犯罪。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某某、吴某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宋某某、吴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宋某某、吴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给予其一定的考验期限宣告缓刑。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吴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 江代理审判员  陈宁怡人民陪审员  施玉志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