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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彬民初字第00513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曹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曹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彬民初字第00513号原���韩某某,男。被告曹某某,女。本院在审理韩某某诉曹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育林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曼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