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彬民初字第00513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曹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曹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彬民初字第00513号原���韩某某,男。被告曹某某,女。本院在审理韩某某诉曹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育林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曼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