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汶民一初字第1046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陆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汶民一初字第1046号原告陈某某,女,199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告陆某某,男,1983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长 刘利振审判员 王 振审判员 高恩华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开磊第1页共1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