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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汶民一初字第1046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陆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汶民一初字第1046号原告陈某某,女,199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告陆某某,男,1983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长  刘利振审判员  王 振审判员  高恩华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开磊第1页共1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