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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新民初字第1714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荆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新民初字第1714号原告荆某某,女。被告杨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荆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段文娇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