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新民初字第1714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荆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新民初字第1714号原告荆某某,女。被告杨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荆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段文娇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