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鄞东商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曹海光与史佩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海光,史佩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鄞东商初字第15号原告:曹海光。被告:史佩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海光与被告史佩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方已就债务另行提供担保为由,于2014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海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37.5元,保全费530元,合计诉讼费用1067.5元,由原告曹海光负担。审 判 员 毛冠达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范 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