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唐民一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靖某某与被告唐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一初字第23号原告靖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唐河县。委托代理人李顺中,唐河县滨河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某某,男,汉族,市民,住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某某与被告唐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靖某某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靖某某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靖某某负担。审判长 唐念存审判员 郑 彦审判员 陈东华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