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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民一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姜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一初字第207号原告曾某某,男,1978年5月生,汉族,干部,住江西省石城县。被告姜某某,男,1965年10月生,汉族,司机,住江西省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权的自行处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曾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斐斐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熊 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