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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修民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九江天工实业有限公司与谈太忠、余世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江天工实业有限公司,谈太忠,余世平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修民二初字第2号原告九江天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开发区通港东路。法定代表人宋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钟检长,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任吉杰,该公司职员。被告谈太忠,男,195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余世平,男,197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九江天工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谈太忠、余世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九江天工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7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谈太忠、余世平的起诉。本院认为,诉讼中,原、被告己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江天工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原告九江天工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小连代理审判员  孙晓波代理审判员  苏家发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济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