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民一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张亭山与济南市天桥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张伟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亭山,济南市天桥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张伟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一初字第152号原告张亭山,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王金玉,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市天桥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学勇,主任。被告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杨庆绪,主任。委托代理人孙桂华,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伟,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亭山与被告济南市天桥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张伟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亭山于2014年4月21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亭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亭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亭山负担。审判员 梁艳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