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思执行字第194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孙承基与王耀文、许月琼、王志成物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承基,王耀文,许月琼,王志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思执行字第1941号申请执行人孙承基,男,1935年11月21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住台湾地区。委托代理人曾军、许文静,福建嘉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耀文,男,196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许月琼,女,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王志成,男,198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地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海民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耀文、许月琼、王志成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253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国军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