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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民初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文福威与张恒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福威,张恒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初字第573号原告文福威,农民。委托代理人刘罡(特别授权),山东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海涛(特别授权),山东缗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恒。本院在审理原告文福威诉被告张恒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文福威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基于就赔偿问题已协商解决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福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文福威负担。审判员  郑红梅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伟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