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洪山民初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某有限公司与程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公司,程某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洪山民初字第00137号原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程某。原告某公司与被告程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公司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某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