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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洪山民初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某有限公司与程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公司,程某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洪山民初字第00137号原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程某。原告某公司与被告程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公司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某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