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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法民初字第0242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法民初字第02421号原告梁某某,女,汉族,务农,住贵州省桐梓县。被告秦某某,男,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梁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张文智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明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