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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执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袁成业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成业,李果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台执字第227号申请执行人袁成业。委托代理人施广勇,枣庄市台儿庄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执行人李果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3)台民初字第58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果鸿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 涛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迪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