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港民初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魏雅芯诉王仁茂委托合同纠纷案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雅芯,王仁茂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滨港民初字第986号原告魏雅芯,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住天津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王仁茂,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民身份号码***。原告魏雅芯与被告王仁茂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1日立案,由审判员蔡印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雅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仁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9月24日原告委托被告为女儿办理户口手续,并交付被告办理户口的费用30000元。后被告未能办成户口手续。原告多次电话联系被告,被告承诺把钱退还原告,并于2013年6月24日为原告出具了欠条。欠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已过,被告未能偿还原告30000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委托其办理户口的费用3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王仁茂以为原告女儿办理户口为名,收取原告魏雅芯30000元。2013年6月24日被告为原告出具金额为30000元的欠条一份,承诺于2013年6月24日至2013年7月24日还清,但至今未能偿还。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欠条、电话录音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欠条和录音可以证实,被告以办户口为名,收取原告30000元的事实。被告承诺于2013年6月24日至7月24日还清,至今未还,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返还3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愿放弃抗辩权利。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仁茂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返还原告魏雅芯人民币3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由被告王仁茂负担,一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原告魏雅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印霞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立学附:法律释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