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九法民初字第0249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重庆明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韩露,方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明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韩露,方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初字第02491号原告重庆明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新城18-3号8-2-4。组织机构代码:75620871-7。法定代表人冯乔兵,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忠,男,1960年2月19日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部主任,住重庆市沙坪坝区中心湾100号1-2。被告韩露,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方潜,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于2014年3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明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韩露、方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明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明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明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明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邱 玲人民陪审员 彭 芳人民陪审员 秦绪凌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颖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