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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魏北民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原告许昌市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诉被告周小莉、李勇、薛红坡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昌市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周小莉,李勇,薛红坡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北民初字第302号原告:许昌市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被告:周小莉,女,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被告:李勇,男,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被告:薛红坡,男,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昌市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诉被告周小莉、李勇、薛红坡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因案件疑难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一款(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张荣胜人民陪审员  廖娅丽人民陪审员  张玉改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朝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