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郑民四终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孟天福、薛军因与被上诉人张勇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天福,薛军,张勇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郑民四终字第766号上诉人孟天福,男,汉族,1949年10月15日生。上诉人薛军,男,汉族,1968年4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程合适,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瑞,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张勇,男,汉族,1966年9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XX,男,汉族,1987年5月7日出生。上诉人孟天福、薛军因与被上诉人张勇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二初字第24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当事人的股权纠纷已下达了“郑检民行立字(2010)第67号立案决定书”本案当事人的股权转让纠纷正在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中。2011年5月3日本院作出裁定中止诉讼。现上诉人孟天福、薛军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孟天福、薛军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孟天福、薛军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350元,由孟天福、薛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颖超审判员 王宏毅审判员 陈 赞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解鹏飞 微信公众号“”